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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5-12-29

    2015年10月12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11月2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现就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形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二)关于缴费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对在职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三)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对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特别要说明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中人”,由于改革前没有实际缴费,其符合政策的工作连续(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四)关于待遇衔接。为保持待遇平稳衔接、改革顺利实施,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五)关于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脱钩,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原机关事业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劳模、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不再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转移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关于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按4%缴费,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九)关于管理体制。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行政管理体制,参加本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单位、中央驻鄂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省直所属汉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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