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2-07-08
鄂人[2002]30号
各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根据近几年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有不同程度提高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1、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0%的标准重新确定。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5%的标准重新确定。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标准重新确定;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上述比例算帐,尾数1─5元,进到 5元,6─9元,进到10元。
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各地可按上述比例自行调整。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80%确定。
5、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