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 鄂职改办[2013]13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员队伍,建立和完善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促进会计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会计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会计专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中、初级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高级会计人员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会计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会计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2年以上;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
(四)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达标学历或学位,从事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2、设计主持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
3、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
4、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5、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预测意见或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肯定。
(二)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2、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3、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市州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市州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市州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表彰;
5、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三)专业学术成果。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期刊(具有CN、ISSN刊号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获以第二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指定的中文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参与并完成国家级(含相应级别的专业学会)、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含相应级别的专业学会)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或独立或参与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三等以上奖励;
4、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
第六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会计专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未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16年以上,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两年以上或总会计师(或相当职位)一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岗位工作累计达至7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县、乡(镇)大中型企业(包含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认定,下同)、上市的小型企业(含创业板企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两年以上或总会计师(或相当职位)一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岗位工作累计达至7年以上;
(三)在实行“村帐乡管”、“零户统管”改革的县、乡规模较大“集中核算”机构中,从事会计、审计重要岗位工作累计达五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岗位工作累计达至7年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及其相关专业的科研成果一、二等奖的主要成员,或者三等奖排名前两名者;
(五)参与并完成国家级会计及相关领域研究、试验或推广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会计及相关领域的研究、试验或推广项目,并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既定目标,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取得较高水准的专业研究成果,正式出版1部会计或相关领域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著(合著本人撰写达10万字以上)或译著,或编纂(主编或副主编)并正式出版2部省、部级以上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规划教材(其中本人承担撰写任务不少于5万字/本),或在指定的中文核心期刊、重要报纸或网络、以及外文专业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公开发行(具有CN、ISSN刊号)的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
(七)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其本人或其领导的部门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一次以上,或受到市、州政府表彰二次以上,或受到县级政府表彰三次以上;
(八)录取为省级以上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人选;
(九)入选全国性会计及相关知识大赛的省队骨干队员或教练员,或在省级及以上会计及相关知识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十)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在鄂中央企业、省级骨干企业通过特殊政策、途径和程序引进的高层次的外向型、复合型会计人才,引进时间1年以上。
第七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了解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取得高水平的专业学术成果。
二、专业实践运用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会计专业工作能力和丰富的会计专业工作经验,主持过地区、部门、单位、企业的财会工作,能解决较为复杂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应重视评价他们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和创新能力。
高级会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分析和理论研究能力,要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成果和专业工作分析总结成果。
高级会计人员应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做好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承指导工作,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做出成绩。
高级会计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要鼓励创新,鼓励创造,探索新规律,提出新方法,不断推进会计专业工作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活动中,要从整个会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会计专业人员到基层一线、边远地区为会计专业工作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九条正高职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