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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程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修订)

    来源: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9-01-04

    湖北工程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修订)

        为了积极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湖北工程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湖工党字〔2017〕5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或学校指派到校外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实验教师;专职科研岗位教师;从事学生工作的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当年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外籍教师、外请教师以及聘期6个月以上的返聘教师。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人和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以下简称“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教学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德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各类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四、考核程序
    教师师德考核每年12月份进行。其中,外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进行,双肩挑、返聘、外聘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由被考核对象所在教学学院负责组织进行。
    (一)个人自评。教师依据考核内容对本年度个人遵守师德规范的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我总结与评价,并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表》。
    (二)学生测评。1、对专任教师的测评。学校在学生评教指标体系中,设立师德考核模块,以该学年度2个学期师德模块分数(换算成100分)作为学生测评分数。同时担任多个班级教学的,取多个班级的平均值作为学生测评分数。2、对其他人员的测评。由各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代表对实验教师、专职科研岗位教师、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进行测评,确定学生测评分数。
    (三)同行互评。由各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教师对本年度本单位教师遵守师德规范的情况进行互评,取平均值,作为同行互评分数。
    (四)领导评议。各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综合考核对象师德表现情况进行评议,取平均值,作为领导评议分数。
    (五)综合考评。按照个人自评占10%、学生测评占30%、同行互评占30%、领导评议占30%的比例计算被考核对象的师德考评年度总分。各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以考核对象的师德考评学年度总分为主要依据,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提交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对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同时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说明材料。
    (六)学校审核。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考评结果予以审核、公示、认定,并下发考核等次通知书,将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
    五、考核等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年度考评总分为85分以上(含85分),且在本考核年度未出现下列情况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在课堂教学、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
    (二)工作作风散漫,被发现有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或敷衍教学的;
    (三)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未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的;或者未完成科研工作任务,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行为的;
    (五)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师生间纠纷,无正当且充分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项的;
    (六)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宴请,或者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数额较小,尚不构成处分的;
    (八)在校内外兼职兼薪影响本职工作,或者因兼职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尚不构成处分的;
    (九)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下组织处理的;
    (十)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其他处分的。
    年度考评总分为60-84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年度考评总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该年度师德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因违反师德受到党纪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在课堂教学、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工作中,不能“讲纪律、守规矩”,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不一致的错误言论,或者编制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对学生确立正确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者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工作,或者教学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和社会实践事故的;
    (四)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教谋私,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六)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的;
    (八)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传销、“黄、赌、毒”或者迷信活动的;
    (九)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高校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者,年度考核方能评定为“优秀”,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二)凡师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1年内不得担任教师岗位工作,3年内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教师在接受学校新的教师岗位聘任时,应当签订《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对遵守职业道德作出承诺。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终止。

    附件:1.《湖北工程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表》
         2.《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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