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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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9-05-22
鄂人〔2009〕7号
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二、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
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
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六、当地民政部门给享受低保人群发放低保金以外的不定期给予临时补助时,职工遗属对象亦相应享受该项等额补助。
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遗属补助标准低于当地企业职工遗属标准的,可执行企业职工遗属标准。
八、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文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