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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9-09-08

各高等院校:

 自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定以来,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对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工作质量,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对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认定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各高校在职或拟聘专任教学人员(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 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人员(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中,由学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的课程、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或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学人员)。

 聘用人员必须与聘用高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且试用合格并在申请高校教师资格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含1年)以上。

 各高校只能受理本校在职或拟聘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不得接受校外和社会人员的申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要求严格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教师资格认定中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任何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不能作为降低学历标准的依据。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合格学历。

 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确定问题,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执行,原则上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一致。但入学时就读学校为非本科院校的,不得认定为本科学历。

 凡按照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其他部队院校毕业学历需在查验毕业证持有人身份(即就读时是否有军籍)后,再予以确认。无法认定的需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党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不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有效学历。但1996年以前,在我省党校举办的纳入全省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参加省统一成人高考,经省成人招办批准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班学习,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取得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者,其学历可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有效学历。

 三、普通话免试范围。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凡1954年1月1日前出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免试普通话。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不可作为免试条件。从事汉语教学的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四、师范教育专业界定。普通本(专)科学校毕业生可通过查阅学籍档案(即档案中有无教育学、心理学必修成绩,有无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有无教育实习等)和查验学校性质(即查验毕业学校是否为师范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师范学院)等综合起来查证。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师范教育专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认定:(1)查验申请人履历,确定入学前是否为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课专任教师;(2)查验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时,是否参加了教育理论(或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3)查验是否为14个师范专业。2002年以后成人高等师范教育专业统一为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音乐学、历史学、物理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体育教育、英语、美术学、数学与数学应用、化学、地理科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及研究生教育阶段无师范教育专业。

 五、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教育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前者主要考核申请人教育教学的基本知识,后者主要考核申请人员应用教育教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教学艺术、策略等。教育理论考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考试由各认定机构负责组织。高等学校专业技能考试目前有各高校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是面试试讲。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进行测试,保存测试的原始材料,以备核查。

 六、具有博士学位、教授、副教授(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师范类毕业生,免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申请人员均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申请高校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者再参加专业技能考试。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成绩不能作为该课程的免试依据,须取得全省统一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学历教育期间所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不全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课程考试,缺少教育实习的,须由认定机构指定学校进行实习。

 七、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在申请认定与考试类别相应的教师资格时有效,不能跨类别使用,合格证书暂不设有效期。合格证书遗失的,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补发合格证明,并由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公室核实、验印。

 八、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各认定机构要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作为体检医院,并要向社会公布。有委托认定权的高等学校可将本校医院作为体检指定医院,每所高等学校只能指定一所医院,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备案后方可开展体检,否则视为无效。体检指定医院必须根据体检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检,并对体检情况现场做出结论,“体检结果”要注明“合格”或“不合格”字样。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九、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原单位撤销或认定权限变更调整的,按照现认定权限到相应认定机构办理。申请办法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的通知(鄂教师〔2004〕22号)文件办法办理。

 十、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各高校应及时向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上报本校丧失或撤消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 并在信息库中予以记录。

 十一、各委托认定高校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要及时将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档,切实保管好相关的认定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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